《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6-09-28 13:33  来源: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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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和县政发规〔2026〕3号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依法规范使用国有农用地,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县制定《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现实需要。

针对我县国有农用地发包、使用、监管中存在的发包主体不清、交易程序不够规范、合同管理较为薄弱等问题,《办法》通过明确发包主体、交易规则、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推动国有农用地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维护国家土地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

《办法》对承包费收缴、收支两条线、违规发包追偿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堵塞低价发包、应收未收、截留挪用等漏洞,保障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国家利益。

(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办法》坚持保护生态、有序开发,严格用途管制,禁止毁林毁草非法开垦,落实耕地、林地、草原管护责任,实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统一。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和田县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是指辖区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国有土地,包括现状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在设施农用地备案系统依法备案的国有设施农业用地,不适用《办法》发包承包相关规定。

(二)关于管理原则。

《办法》确立五项管理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生态、有序开发;节约集约、有偿使用;保障权益、依法登记;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三)关于发包主体和交易平台。

本县国有农用地实行分类型统一发包管理。县自然资源局为国有耕地、园地统一发包主体,县林业和草原局为国有林地、草地统一发包主体,分别承担发包统筹管理、交易监管、合同监督管理、承包费催缴指导和业务监督检查等职责。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开展国有农用地发包工作。发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开展交易;按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市场平台交易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并要求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案件移送协同工作机制;遇到职责交叉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置。

(五)关于使用管控和不得发包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农用地用途,禁止毁坏林木、草原非法开垦,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农用地。对界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不符合规划或相关审批条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禁止区域及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公路铁路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管控范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不得发包承包经营权。

(六)关于承包期限、承包价格和经营权流转。

发包部门结合土地用途、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农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承包年限,鼓励耕地以5至10年、园地以10至20年为周期承包经营,且不得突破法律、行政法规上限;林地、草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最高期限。各部门结合耕作条件、区位优势、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和承包期限等进行区域评估等级划分,科学测算确定承包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原则上每3年重新评估、更新承包价格,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依法转让、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

(七)关于合同解除、提前收回与补偿。

存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续期书面申请,国有耕地弃耕、撂荒连续两年以上,林地、草地不履行生态管护义务造成资源破坏,以及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的,由发包部门依法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承包经营权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依法对承包方给予补偿。

四、法律责任要点

(一)关于违法主体擅自发包的责任。

非法定、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主体擅自实施国有农用地发包、签订承包合同、收缴承包费用等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由此订立的承包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发包主体应当依法通过法定途径申请确认合同效力,收回相关土地管理权限,对相关公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关于授权发包主体的责任。

经授权的发包主体违规发包、私下交易、合同签订不规范、承包费应收未收、擅自转包委托、监管缺位,造成土地超占、用途改变、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规予以追偿,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关于承包方的责任。

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超占土地面积、私自转包转租,未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土地资源破坏、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发包主体可依照约定解除承包合同。

五、施行时间、有效期与解释权

《办法》有效期为2年(2026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办法》由和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和田县自然资源局、和田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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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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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和县政发规〔2026〕3号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依法规范使用国有农用地,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县制定《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现实需要。

针对我县国有农用地发包、使用、监管中存在的发包主体不清、交易程序不够规范、合同管理较为薄弱等问题,《办法》通过明确发包主体、交易规则、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推动国有农用地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维护国家土地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

《办法》对承包费收缴、收支两条线、违规发包追偿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堵塞低价发包、应收未收、截留挪用等漏洞,保障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国家利益。

(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办法》坚持保护生态、有序开发,严格用途管制,禁止毁林毁草非法开垦,落实耕地、林地、草原管护责任,实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统一。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和田县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是指辖区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国有土地,包括现状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在设施农用地备案系统依法备案的国有设施农业用地,不适用《办法》发包承包相关规定。

(二)关于管理原则。

《办法》确立五项管理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生态、有序开发;节约集约、有偿使用;保障权益、依法登记;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三)关于发包主体和交易平台。

本县国有农用地实行分类型统一发包管理。县自然资源局为国有耕地、园地统一发包主体,县林业和草原局为国有林地、草地统一发包主体,分别承担发包统筹管理、交易监管、合同监督管理、承包费催缴指导和业务监督检查等职责。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开展国有农用地发包工作。发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开展交易;按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市场平台交易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并要求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案件移送协同工作机制;遇到职责交叉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置。

(五)关于使用管控和不得发包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农用地用途,禁止毁坏林木、草原非法开垦,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农用地。对界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不符合规划或相关审批条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禁止区域及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公路铁路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管控范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不得发包承包经营权。

(六)关于承包期限、承包价格和经营权流转。

发包部门结合土地用途、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农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承包年限,鼓励耕地以5至10年、园地以10至20年为周期承包经营,且不得突破法律、行政法规上限;林地、草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最高期限。各部门结合耕作条件、区位优势、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和承包期限等进行区域评估等级划分,科学测算确定承包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原则上每3年重新评估、更新承包价格,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依法转让、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

(七)关于合同解除、提前收回与补偿。

存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续期书面申请,国有耕地弃耕、撂荒连续两年以上,林地、草地不履行生态管护义务造成资源破坏,以及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其他应当收回情形的,由发包部门依法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承包经营权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依法对承包方给予补偿。

四、法律责任要点

(一)关于违法主体擅自发包的责任。

非法定、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主体擅自实施国有农用地发包、签订承包合同、收缴承包费用等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由此订立的承包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发包主体应当依法通过法定途径申请确认合同效力,收回相关土地管理权限,对相关公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关于授权发包主体的责任。

经授权的发包主体违规发包、私下交易、合同签订不规范、承包费应收未收、擅自转包委托、监管缺位,造成土地超占、用途改变、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规予以追偿,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关于承包方的责任。

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超占土地面积、私自转包转租,未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土地资源破坏、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发包主体可依照约定解除承包合同。

五、施行时间、有效期与解释权

《办法》有效期为2年(2026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办法》由和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和田县自然资源局、和田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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