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政发规〔2026〕3号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日期:2026-09-28 12:27  来源:和田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大中小】


和县政发规〔2026〕3号

 

 

关于印发《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和田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


相关政策解读:《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依法规范使用国有农用地,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和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是指辖区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国有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在设施农用地备案系统依法备案的国有设施农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发包承包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二)保护生态,有序开发;

(三)节约集约,有偿使用;

(四)保障权益,依法登记;

(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第二章发包主体及交易平台

第四条发包主体和管理权限。本县国有农用地实行分类型统


 一发包管理,已依法确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除外。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为本县国有耕地、园地统一发包主体,依法承担国有耕地、园地发包统筹管理、交易监管、合同监督管理、承包费催缴指导、业务监督检查等职责。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林业和草原局为本县国有林地、草地统一发包主体,依法承担国有林地、草地发包统筹管理、交易监管、合同监督管理、承包费催缴指导、业务监督检查等职责。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开展国有农用地发包工作。

第五条交易平台与交易规则。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治区、地区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开展交易;按照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部门职能职责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村为单元,综合运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国有农用地现状调查,完成辖区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核实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发包管理台账及数字化动态监管平台,实现权属明晰、地类清楚、管理规范。负责国有耕地、园地开发利用、发包管理、监督检查、费用收缴、依法登记等工作,依法查处擅自开发、非法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

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展国有林地、草地资源底数摸排与动态监测,落实林地、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做好公益林、草原管护工作;承担国有林地、草地开发利用、发包、监督及费用收缴等监管职责;依法查处乱开垦、乱占用、非法改变林草用途、滥伐林木、违规放牧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排查整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已开发国有农用地种植技术指导;对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行为开展审核,核查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布局;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其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资源发包及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国有农用地承包费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督促发包主体将国有农用地承包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规范非税收入核算及票据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农用地收益;统筹保障国有农用地规范化管理工作经费;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国有农用地收益监督检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县水利局。负责国有农用地范围内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机电井使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打井、无证取水等违法行为;按规定核定国有农用地灌溉水费,规范水费征收标准,强化水费、水资源税征收监管;督促承包用水主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及水资源税,对欠缴水费、超定额用水问题开展核查处置,依法依规做好相关费用追缴工作。县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国有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动态掌握地块环境质量,及时做好土壤污染风险预警。各乡(镇)。履行属地日常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破坏国有农用地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处置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利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农用地的用途,禁止毁坏林木、草原非法进行开垦,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途之间相互转换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包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

(一)界址不清、权属不清、空间相对位置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

(二)不符合规划或相关审批条件的;

(三)位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禁止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公路铁路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管控范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土地发包主体部门应当结合土地用途、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农作物生长周期以及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实际等情形,合理确定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具体年限。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最高期限。

第十条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等部门根据国有农用地的耕作条件、区位优势、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承包期限等,进行区域评估和等级划分,科学测算并确定国有农用地承包价格;建立承包价格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原则上每3年对国有农用地重新进行区域评估,更新承包价格,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定期公布承包价格及调整依据。

第十一条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二条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发包部门依法解除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一)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续期书 面申请的;

(二)弃耕、撂荒国有耕地连续两年以上;

     (三)不履行生态管护义务,造成林地、草地等资源破坏的;

(四)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依法对承包方给予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非法定、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主体擅自实施国有农用地发包、签订承包合同、收缴承包费用等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由此订立的承包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发包主体应当依法通过法定途径申请确认合同效力;应当收回相关土地管理权限,对相关公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法定及经授权的国有农用地发包主体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国有农用地发包工作,严格执行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市场平台公开交易程序,规范签订制式承包合同,足额收缴国有农用地承包费,落实土地日常管护及台账资料归档工作。发包主体存在违规发包、私下交易、合同签订不规范、承包费应收未收、擅自转包委托、监管缺位,造成土地超占、土地用途改变、国有资产损失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规予以追偿,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全面履行承包合同各项约定,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超占土地面积,严禁私自转包、转租承包土地,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承包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土地资源破坏、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发包主体可依照约定解除承包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农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2026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和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和田县自然资源局、和田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8—


打开手机扫一扫查看
 
» 正文
 

和县政发规〔2026〕3号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26-09-28 12:27  浏览次数:


和县政发规〔2026〕3号

 

 

关于印发《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和田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


相关政策解读:《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田县国有农用地管理,依法规范使用国有农用地,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和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是指辖区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国有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在设施农用地备案系统依法备案的国有设施农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发包承包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二)保护生态,有序开发;

(三)节约集约,有偿使用;

(四)保障权益,依法登记;

(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第二章发包主体及交易平台

第四条发包主体和管理权限。本县国有农用地实行分类型统


 一发包管理,已依法确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除外。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为本县国有耕地、园地统一发包主体,依法承担国有耕地、园地发包统筹管理、交易监管、合同监督管理、承包费催缴指导、业务监督检查等职责。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林业和草原局为本县国有林地、草地统一发包主体,依法承担国有林地、草地发包统筹管理、交易监管、合同监督管理、承包费催缴指导、业务监督检查等职责。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开展国有农用地发包工作。

第五条交易平台与交易规则。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治区、地区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开展交易;按照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部门职能职责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村为单元,综合运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国有农用地现状调查,完成辖区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核实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发包管理台账及数字化动态监管平台,实现权属明晰、地类清楚、管理规范。负责国有耕地、园地开发利用、发包管理、监督检查、费用收缴、依法登记等工作,依法查处擅自开发、非法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

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展国有林地、草地资源底数摸排与动态监测,落实林地、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做好公益林、草原管护工作;承担国有林地、草地开发利用、发包、监督及费用收缴等监管职责;依法查处乱开垦、乱占用、非法改变林草用途、滥伐林木、违规放牧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排查整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已开发国有农用地种植技术指导;对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行为开展审核,核查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布局;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其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资源发包及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国有农用地承包费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督促发包主体将国有农用地承包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规范非税收入核算及票据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农用地收益;统筹保障国有农用地规范化管理工作经费;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国有农用地收益监督检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县水利局。负责国有农用地范围内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机电井使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打井、无证取水等违法行为;按规定核定国有农用地灌溉水费,规范水费征收标准,强化水费、水资源税征收监管;督促承包用水主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及水资源税,对欠缴水费、超定额用水问题开展核查处置,依法依规做好相关费用追缴工作。县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国有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动态掌握地块环境质量,及时做好土壤污染风险预警。各乡(镇)。履行属地日常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破坏国有农用地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处置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利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农用地的用途,禁止毁坏林木、草原非法进行开垦,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途之间相互转换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包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

(一)界址不清、权属不清、空间相对位置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

(二)不符合规划或相关审批条件的;

(三)位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禁止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公路铁路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管控范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土地发包主体部门应当结合土地用途、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农作物生长周期以及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实际等情形,合理确定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具体年限。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最高期限。

第十条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等部门根据国有农用地的耕作条件、区位优势、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承包期限等,进行区域评估和等级划分,科学测算并确定国有农用地承包价格;建立承包价格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原则上每3年对国有农用地重新进行区域评估,更新承包价格,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定期公布承包价格及调整依据。

第十一条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二条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发包部门依法解除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一)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未按规定提交续期书 面申请的;

(二)弃耕、撂荒国有耕地连续两年以上;

     (三)不履行生态管护义务,造成林地、草地等资源破坏的;

(四)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依法对承包方给予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非法定、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主体擅自实施国有农用地发包、签订承包合同、收缴承包费用等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由此订立的承包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发包主体应当依法通过法定途径申请确认合同效力;应当收回相关土地管理权限,对相关公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法定及经授权的国有农用地发包主体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国有农用地发包工作,严格执行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市场平台公开交易程序,规范签订制式承包合同,足额收缴国有农用地承包费,落实土地日常管护及台账资料归档工作。发包主体存在违规发包、私下交易、合同签订不规范、承包费应收未收、擅自转包委托、监管缺位,造成土地超占、土地用途改变、国有资产损失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规予以追偿,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全面履行承包合同各项约定,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超占土地面积,严禁私自转包、转租承包土地,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承包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土地资源破坏、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发包主体可依照约定解除承包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农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2026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和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和田县自然资源局、和田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