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日期:2023-09-29 00:28  来源: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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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名称:萌古丽红花籽油,规格型号:2L/桶,生产日期:2023年1月17日,生产商:新疆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检验报告》(No:2023X-J-SP20523)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1536-2021《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7月20日,接到不合格产品复检报告后,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送达检验报告书。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阿布地热扎克·买吐尔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购货收据、检验报告及公示召回公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54桶不合格食品(食品名称:萌古丽红花籽油规格型号:2L/桶,生产日期:2023年1月17日);   

2、没收违法所得828元;     

3、15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15828元。     

   (三)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目前,已经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公示召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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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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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名称:萌古丽红花籽油,规格型号:2L/桶,生产日期:2023年1月17日,生产商:新疆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检验报告》(No:2023X-J-SP20523)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1536-2021《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7月20日,接到不合格产品复检报告后,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送达检验报告书。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阿布地热扎克·买吐尔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购货收据、检验报告及公示召回公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54桶不合格食品(食品名称:萌古丽红花籽油规格型号:2L/桶,生产日期:2023年1月17日);   

2、没收违法所得828元;     

3、15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15828元。     

   (三)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新疆克斯来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目前,已经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公示召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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