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日期:2022-08-17 11:31  来源: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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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抽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DC22653200830233974(食品名称:红花籽油,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苯丙[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书。该小作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同时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二十六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第五项(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请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各案卡。明知从事前款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所监督管理部门责今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停业积极对小作坊进行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上述情况,本局对该小作坊给予了以下行政处罚:

  (三)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对生产环境升级改造,确保全面整改风险隐患。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关于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示

一、抽检基本及情况
  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生产的检验报告编号为DC22653200830233974(食品名称:红花籽油,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苯丙[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到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送达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由当事人麦提托合提·玉荪负责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该单位共生产了40升涉案产品,每升以27元的价格共销售38升,最后2升被抽检所用,未能召回产品,现无库存,该小作坊已停止生产加工。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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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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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辖区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抽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DC22653200830233974(食品名称:红花籽油,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苯丙[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书。该小作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同时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二十六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第五项(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请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各案卡。明知从事前款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所监督管理部门责今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停业积极对小作坊进行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上述情况,本局对该小作坊给予了以下行政处罚:

  (三)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对生产环境升级改造,确保全面整改风险隐患。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关于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示

一、抽检基本及情况
  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生产的检验报告编号为DC22653200830233974(食品名称:红花籽油,生产日期:2022年3月29日)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苯丙[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到和田县旧瓦其师傅食油加工销售店送达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由当事人麦提托合提·玉荪负责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该单位共生产了40升涉案产品,每升以27元的价格共销售38升,最后2升被抽检所用,未能召回产品,现无库存,该小作坊已停止生产加工。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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