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程序的公示

日期:2023-03-17 12:39  来源:和田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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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程序的公示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及确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申请和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款)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4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8倍的;

(二)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五)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调查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由乡镇民政干事、村委员会工作人员、民政协理员等人员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委会和社区,走访了解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span>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保障标准

目前和田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分档形式救助,和田县最低生活保障分为A档、B档、C档三个档次。

其中A档次主要以整户无劳动力家庭并家庭人均收入等于或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家庭;

B档次主要以家庭困难,有一人以上重度残疾人的、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力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家庭中有患慢性病、大病、传染病、重病等原因定期接受治疗或长期服药的并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1%-65%的家庭;

C档次主要以家庭困难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或等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5%的家庭;

城市低保:A档次:每人每月发放616元。B档次:每人每月发放486元。C档次:每人每月发放426元。

农村低保:A档次:每人每年发放5290元(月发放440.83元);B档次:每人每年发放4650元(月发放387.5元);C档次:每人每年发放4050元(月发放337.5元)。

城市低保对象每月动态调整并发放一次低保资金;农村低保对象每两月动态调整并发放一次低保资金。

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二、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5.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6.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7.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

(二)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应当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一)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二)审核确认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先行救助”,可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对申请对象中已经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特困供养

(一)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可以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内。

(二)供养标准:集中特困供养标准:城市集中、分散供养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1035元。分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690元。

(三)分散特困人员照料费

1)自理的分散供养人员的照料费,每人每月200元。

2)半自理的分散特困人员的照料费,每人每月400元。

3)无自理的分散特困人员的照料费,每人每月1300元。

四、孤弃儿童保障

(一)孤弃儿童认定标准:未满18岁的父母双亡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

(二)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孤弃儿童,每人每月1610元。分散供养孤弃儿童,每人每月1150元。

五、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发放对象:满80岁的和田县户籍的所有人。

发放标准:80-8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体检费标准每人每年132元。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和田县户籍的城乡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和田县户籍的城乡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自申请递交当月起计发。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自申请递交当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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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程序的公示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及确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申请和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款)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4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8倍的;

(二)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五)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调查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由乡镇民政干事、村委员会工作人员、民政协理员等人员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委会和社区,走访了解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span>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保障标准

目前和田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分档形式救助,和田县最低生活保障分为A档、B档、C档三个档次。

其中A档次主要以整户无劳动力家庭并家庭人均收入等于或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家庭;

B档次主要以家庭困难,有一人以上重度残疾人的、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力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家庭中有患慢性病、大病、传染病、重病等原因定期接受治疗或长期服药的并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1%-65%的家庭;

C档次主要以家庭困难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或等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5%的家庭;

城市低保:A档次:每人每月发放616元。B档次:每人每月发放486元。C档次:每人每月发放426元。

农村低保:A档次:每人每年发放5290元(月发放440.83元);B档次:每人每年发放4650元(月发放387.5元);C档次:每人每年发放4050元(月发放337.5元)。

城市低保对象每月动态调整并发放一次低保资金;农村低保对象每两月动态调整并发放一次低保资金。

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二、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5.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6.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7.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

(二)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应当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一)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二)审核确认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先行救助”,可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对申请对象中已经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特困供养

(一)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可以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内。

(二)供养标准:集中特困供养标准:城市集中、分散供养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1035元。分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690元。

(三)分散特困人员照料费

1)自理的分散供养人员的照料费,每人每月200元。

2)半自理的分散特困人员的照料费,每人每月400元。

3)无自理的分散特困人员的照料费,每人每月1300元。

四、孤弃儿童保障

(一)孤弃儿童认定标准:未满18岁的父母双亡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

(二)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孤弃儿童,每人每月1610元。分散供养孤弃儿童,每人每月1150元。

五、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发放对象:满80岁的和田县户籍的所有人。

发放标准:80-8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体检费标准每人每年132元。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和田县户籍的城乡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和田县户籍的城乡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自申请递交当月起计发。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自申请递交当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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