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召开和田县城镇供水价格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和田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
二、听证会时间
拟定于2025年4月27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三、听证会人员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本次听证会共设参加人员33名,由以下组成:
1.人大代表1名,由县人大办推荐。
2.政协代表1名,由县政协办推荐。
3.消费者代表20名(个人15名、业主委员会代表5名),参加听证人员采取自愿报名方式,由县发改委从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中随机选取。名额不足时,委托和田县百和镇各社区推荐。
4.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8名,分别由县财政局、
政法委、住建局、审计局、民政局、司法局(法治办)、市场监
督管理局、县消费者协会各推荐1名。
5.经营者代表2名,由和田县各物业公司推荐。
6.相关领域专家1名,由县发改委聘请。
(二)本次听证会设旁听人员数名,新闻媒体记者2名,纪检人员1名。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和田县有固定居住场所,且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
2.热衷于公益事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有较强责任感和公平、公正的态度,能够代表消费者真实地反映意见。
3.对城镇供水价格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允许公开个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25年3月25日至4日25日。
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到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名提交《和田县城镇供水价格价格调整听证会报名表》。
附:和田县调整城镇供水定调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咨询电话:0903-2021720
特此公告!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和田县调整城镇供水定调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供水实际,现提出和田县调整城镇供水价格事项,具体如下:
一、定调价依据
政策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0号)
二、定调价理由
(一)完善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进一步规范供水价格管理,理顺城镇供水价格,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价格机制”,同步建立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性利用。
(二)规范供水单位经营管理。通过调整价格,规范供水单位科学运营管理,强化成本约束,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确保供水质量和服务的提升。
三、定调价方案
(一)成本调查情况
1.城镇供水成本调查情况
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田县发展改革委对和田县疆润水务有限公司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城镇供水成本以及城镇污水处理成本开展了定价成本调查,成本调查结论如下:
城镇供水成本调查结论:核定和田县疆润水务有限公司2023-2024年供水总成本1840.84万元,供水量658.79万m³,单位成本2.79元/m³。
城镇污水处理成本调查结论:核定和田县疆润水务有限公司2023-2024年污水处理总成本327.84万元,污水处理量658.79万m³,单位成本0.498元/m³。
(二)供水价格调整情况
1.城镇供水拟调整价格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㷦ลഩ珯쌦ล凤ഥ鳥퇤뷦༤躼/font>2.82元/m³。在综合考虑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以及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等实际情况,拟定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居民用水价格由2元/m³调整为1.98元/m³、非居民用水价格由2.3元/m³调整3.18元/m³、特种用水价格由10.5元/m³调整至14.88元/m³。
(1)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文件规定,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以家庭户均人口数4人,人均月水量参照国家参考值为2.6㎥,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第一阶梯基础水价1.98元/m³,第一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10.4m³/户·月以内(含10.4m³);第二阶梯水价按基础水价1.5倍为2.97元/m³,第二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10.4-20.8m³;第三阶梯水价按基础水价2倍为4.36元/m³,第三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20.8m³以上(不含20.8m³)。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为执行缴费周期(以居民阶梯水价发文执行之日起计算),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用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第二档基数后的用水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执行阶梯水价后,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居民第一档1.98元/m³执行。
(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用水量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础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按照基础水价3倍征收。
2. 污水处理费拟调整价格情况
根据《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核定城镇污水处理平均价格为0.53元/m³。在综合考虑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以及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等实际情况,拟定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4元/m³、非居民调整为0.6元/m³,特种用水1元/m³。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一是供水经营单位要加强供水管网运行管护,及时排除管道漏水、水表故障等问题,降低漏损率,减少水资源浪费问题。二是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二)紧密结合实际,优化供水方案。供水经营单位在制定城镇供水改扩建项目中应全面考虑实际用水量和水量增长情况,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切实优化供水方案,降低供水成本,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