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发改规〔2025〕1号
关于和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县水利局、各乡(镇):
为规范农村饮水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结合供水实际,经和田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饮用水供水分类
农村饮用水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二、调整后供水价格
居民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5元/立方米。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居民阶梯水价:第一档水量(月用水量≦2.6㎥/人以内)价格按照基础水价执行;第二档水量(2.6㎥/人<月用水量≦5.2㎥/人)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月用水量>5.2㎥/人以上)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3倍执行。即:第一档水价2元/立方米,第二档水价3元/立方米,第三档水价6元/立方米。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一档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精神,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
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础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定额用水量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即:非居民用水第一档水价2.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价5元/立方米,第三档水价7.5元/立方米,第四档1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第一档水价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价10元/立方米,第三档水价15元/立方米,第四档水价20元/立方米。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的累进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三、相关要求
(一)供水单位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供水价格。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水价,要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饮用水价格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融媒体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农户宣贯水价标准,明明白白用水。
(二)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5日,由和田县发改委、和田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和田县农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农村饮用水价格的批复》(和县发改〔2015〕208号)、《关于调整和田县农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农村饮用水价格的批复》(和县发改〔2019〕211号)文件同时作废。
和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和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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