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子项 名称 |
权力 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层级 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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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原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1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所管辖范围内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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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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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抽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抽查 |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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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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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事故调查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事故调查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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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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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检查 | 1.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公示检查依据。 2.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新政办发〔2014〕12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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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1月16日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负责本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第十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告知的检查事项不予告知的; 2.不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和听取检查对象汇报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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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负责本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第十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告知的检查事项不予告知的; 2.不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和听取检查对象汇报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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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本级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 负责本级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第十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告知的检查事项不予告知的; 2.不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和听取检查对象汇报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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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辖区内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 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1.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据,最少两人进行执法,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带有作出处罚单位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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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煤矿工程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辖区内对煤矿工程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出具检查通知书。 2.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3.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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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和田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负责辖区内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县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矿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出具检查通知书。 2.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3.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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