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令第101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和田县财政局 | 和田县财政局 | 县级 | 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八十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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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
和田县财政局 | 和田县财政局 | 县级 | 负责对本级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 负责对本级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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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监察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69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
和田县财政局 | 和田县财政局 | 县级 | 负责对本级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对本级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2号) 第六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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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自治区金融办: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联合会审;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设、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核准;负责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指导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自治区金融办: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联合会审;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设、变更、撒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核准;负责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指导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十六)明确监管责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十七)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5.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 和田县财政局 | 和田县财政局 | 县级 | 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自治区金融办: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联合会审;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设、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核准;负责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指导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十六)明确监管责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5.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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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号)。 第四十二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地州级监管部门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10%,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5%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应当抽选一定比例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
和田县财政局 | 和田县财政局 | 县级 | 负责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 每年至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1.具体承办人;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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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