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6-07-29 17:53  来源:和田县网信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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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备注
1 和田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对相关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州(市、地)县(市、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重要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和田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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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6-07-29 17:53  浏览次数: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备注
1 和田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对相关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州(市、地)县(市、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重要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和田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