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最低工资规定》(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属地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及举报投诉专查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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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属地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及举报投诉专查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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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2012年4月27日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属地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及举报投诉专查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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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县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修正)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 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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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属地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及举报投诉专查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一条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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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发布,自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属地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及举报投诉专查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9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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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属地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及举报投诉专查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的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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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属地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及举报投诉专查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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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 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属地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及举报投诉专查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的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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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属地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及举报投诉专查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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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2015年8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统筹本县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 对县级及以下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人社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统筹辖区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本辖区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三十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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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属地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及举报投诉专查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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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和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级 | 负责对县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一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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