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和县罚字〔2023〕04号

日期:2023-11-21 10:18  来源: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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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和田县万融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21MABJJGK76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香云

身份证号:372925xxxxxxxx3122

地址:和田县布扎克乡南边昆仑工业园区内

2023112位于和田县布扎克乡南边昆仑工业园区内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塑料地膜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塑料地膜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和田县万融塑料厂擅自开工建设塑料地膜生产项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县分局20231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县分局20231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1211:37在和田县布扎克乡南边昆仑工业园区内10号和田县万融塑料厂车间拍摄的现场照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田县万融塑料厂法人授权委托书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2314页复印件⑧和田县万融塑料厂投资清单证明和《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环政法﹝201885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和田县万融塑料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和县罚告字〔2023〕04号)明确告知和田县万融塑料厂有权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在法定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事实: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塑料地膜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和田县万融塑料厂擅自开工建设塑料地膜生产项目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捌佰元整5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号:3015381129200015603

    言:和田县万融塑料厂环境违法罚款

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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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和县罚字〔202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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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和田县万融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21MABJJGK76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香云

身份证号:372925xxxxxxxx3122

地址:和田县布扎克乡南边昆仑工业园区内

2023112位于和田县布扎克乡南边昆仑工业园区内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塑料地膜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塑料地膜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和田县万融塑料厂擅自开工建设塑料地膜生产项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县分局20231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县分局20231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1211:37在和田县布扎克乡南边昆仑工业园区内10号和田县万融塑料厂车间拍摄的现场照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田县万融塑料厂法人授权委托书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2314页复印件⑧和田县万融塑料厂投资清单证明和《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环政法﹝201885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和田县万融塑料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和县罚告字〔2023〕04号)明确告知和田县万融塑料厂有权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在法定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事实: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塑料地膜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和田县万融塑料厂擅自开工建设塑料地膜生产项目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捌佰元整5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号:3015381129200015603

    言:和田县万融塑料厂环境违法罚款

和田县万融塑料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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