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处〔2023〕40号

日期:2023-10-25 12:14  来源: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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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202340

当事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221MA7NAG1G6B                        

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罕艾日克村C区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图尔贡·麦提图尔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201******103636                           

联系电话:175****985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罕艾日克村C区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我局两名执法人肉孜托合提、玛丽亚2023年810日收到关于和田地区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营的2个批次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对应的检验报告书,其中检验报告编号为(NO:XZJC230022-FC4309)(食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7日,经营商家: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XZJC230022-FC4310)(食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7日,经营商家: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图尔贡·麦提图尔荪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抽检的2个批次产品芹菜韭菜是本店销售的,对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2023年8月23日我局启动核查程序,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法人进行询问调查,9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经调查,当事人图尔贡·麦提图尔荪销售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上述这个韭菜、芹菜,分别购进了3kg,4kg,进货日期:2023年7月7日,韭菜购进了3kg,每公斤5元购进的;进货价共15元,3公斤全部按照5元/kg的价格抽检公司为抽样买走了,共15元。芹菜购进了4kg,每公斤3元购进的进货价共12元,销售价5元/kg,3公斤抽检公司抽样买走了共15元,我销售1kg,共5元;共20元,一共35元。当事人提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无法提供收据,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当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行为证明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事实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经营主体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资质5《检验报告》其中检验报告编号为(NO:XZJC230022-FC4309)(食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7日,经营商家: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XZJC230022-FC4310)(食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7日,经营商家: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市监罚告[2023]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图尔贡·麦提图尔荪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款“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规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款“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处1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10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和田县财政局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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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县市监202340

当事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221MA7NAG1G6B                        

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罕艾日克村C区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图尔贡·麦提图尔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201******103636                           

联系电话:175****985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罕艾日克村C区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我局两名执法人肉孜托合提、玛丽亚2023年810日收到关于和田地区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营的2个批次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对应的检验报告书,其中检验报告编号为(NO:XZJC230022-FC4309)(食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7日,经营商家: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XZJC230022-FC4310)(食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7日,经营商家: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图尔贡·麦提图尔荪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抽检的2个批次产品芹菜韭菜是本店销售的,对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2023年8月23日我局启动核查程序,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法人进行询问调查,9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经调查,当事人图尔贡·麦提图尔荪销售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上述这个韭菜、芹菜,分别购进了3kg,4kg,进货日期:2023年7月7日,韭菜购进了3kg,每公斤5元购进的;进货价共15元,3公斤全部按照5元/kg的价格抽检公司为抽样买走了,共15元。芹菜购进了4kg,每公斤3元购进的进货价共12元,销售价5元/kg,3公斤抽检公司抽样买走了共15元,我销售1kg,共5元;共20元,一共35元。当事人提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无法提供收据,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当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行为证明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事实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经营主体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资质5《检验报告》其中检验报告编号为(NO:XZJC230022-FC4309)(食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7日,经营商家: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XZJC230022-FC4310)(食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7日,经营商家: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冷泉水果蔬菜店),对应产品检验结论为: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县市监罚告[2023]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图尔贡·麦提图尔荪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实际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款“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规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款“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处1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10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和田县财政局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和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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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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