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结合供水实际,现将和田县调整城镇水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分类
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二、调整后供水价格
居民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1.98元/m³、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4元/m³;非居民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3.18元/m³、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6元/m³;特种用水基础供水价格调整为14.88/m³、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元/m³。
(一)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文件规定,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以家庭户均人口数4人,人均月水量参照国家参考值为2.6㎥,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第一阶梯基础水价1.98元/m³,第一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10.4m³/户·月以内(含10.4m³);第二阶梯水价按基础水价1.5倍(即为2.97元/m³),第二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10.4-20.8m³;第三阶梯水价按基础水价3倍(即为5.94元/m³),第三阶梯居民用户月用水量20.8m³以上(不含20.8m³)。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为执行缴费周期(以居民阶梯水价发文执行之日起计算),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用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第二档基数后的用水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执行阶梯水价后,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居民第一档1.98元/m³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用水量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础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按照基础水价3倍征收。
三、相关要求
(一)供水单位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供水单位向社会公开供水价格。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水价,要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会同各街道办及社区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融媒体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居民宣贯水价标准,明明白白用水。
(二)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三)本通知自2025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和田县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关于和田县昆仑工业园区、经济新区自来水水费价格的批复》(和发改字〔2023〕27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和田县城镇居民水价收费标准(2025年)
2025年10月10日
和田县城镇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
|
居民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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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用水量(m³/月) |
基础水价(元/m³) |
污水处理费(元/m³) |
综合水价(元/m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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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月用水量≦10.4㎥/户 |
1.98 |
0.4 |
2.48 |
基础水价 |
|
第二阶梯:月用水量>10.4㎥/户≦20.8㎥/户 |
2.97 |
0.4 |
3.37 |
按基础水价1.5倍执行 |
|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20.8㎥/人 |
3.96 |
0.4 |
4.36 |
按基础水价2倍执行 |
|
非居民用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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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用水量(m³/月) |
基础水价(元/m³) |
污水处理费(元/m³) |
综合水价(元/m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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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水量 |
3.18 |
0.6 |
3.78 |
基础水价 |
|
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 |
6.35 |
0.6 |
6.95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1倍征收 |
|
超出定额20%以上(含20%)、不足40%的水量 |
9.53 |
0.6 |
10.13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2倍征收 |
|
超出定额40%以上的水量(含40%) |
12.7 |
0.6 |
13.3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3倍征收 |
|
特种用水 |
||||
|
每户用水量(m³/月) |
基础水价(元/m³) |
污水处理费(元/m³) |
综合水价(元/m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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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水量 |
14.88 |
1 |
15.88 |
基础水价 |
|
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 |
29.76 |
1 |
30.76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1倍征收 |
|
超出定额20%以上(含20%)、不足40%的水量 |
44.64 |
1 |
45.64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2倍征收 |
|
超出定额40%以上的水量(含40%) |
59.52 |
1 |
60.52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3倍征收 |
新公网安备65320102653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