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377066.01公顷,涉及和田县朗如乡、拉依喀乡、布扎克乡、喀什塔什乡四个乡。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四、违反规定,在我县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统计表
2、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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