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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事指南

和田县民政局优抚安置办政务公开内容



    一、业务范围
    烈军属、革命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
    二、办事程序
    1、评烈。凡符合评烈条件的,经原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审核认定,县人民政府同意,报行署和地区民政局审核认定,行署同意,再报自治区民人政府批准,民政厅审核备案。
    2、评残。军人(含武警),国家行政机关(含权力机关、执法机关、人民团体)、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受伤致残,由县民政局受理审核同意,报地区民政局审核评定等级。
    3、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县通过审核确认,县人民政府同意的“三属”,革命伤残人员定期抚恤金(保健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上报自治区民政厅核拨抚恤事业费,县下拨发放。
    4、义务兵家属现金优待,实行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发放其家属。
    5、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凡入伍前属本地城镇户口占城市兵指标入伍的退伍军人,县安置办审查后,报地区安置办审核同意后,报请地区安置领导小组审批,下达安置指标。复员干部经地区安置办下达通知,只落户不安置工作。
    6、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一律由自治区民政厅、地区民政局下达任务,县上根据下达任务接收安置。



和田县民政局城市低保办公开内容



    一、业务范围:对县低保资金的分配、审批扩保指标、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二、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和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3元,本人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权利。
    三、负责调查了解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和城市困难居民情况。
    四、负责低保金按时发放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有异议的均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质疑,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七、申请享受低保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和田县民政局救灾救济办政务公开内容



    一、业务范围:查灾报灾、救灾款分配,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二、救灾救济资金分配实行公开。县上在分配环节即对分配依据实行公开。


    县上分配依据为:(1)灾情因素;(2)各类灾情报表、救灾救济报表的上报因素;(3)帐面节余因素;(4)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因素;(5)上级意见;(6)其他因素。几种因素综合,最后确定分配金额。
    三、群众接待工作。对上访的、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需要救济的人员,必须严格按单位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即必须有本有申请、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严格审核后,经财务主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业务人员开救济单,救济单上要有局领导和享受救济的本人签字,然后由财会人员支付救济费。凡1000元以上的救济由县上主要领导或主管民政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由局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区划地名办政务公开内容



    工作范围:
    一、行政区划变更、包括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二、行政界线的勘定:落实全县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进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负责定期进行区域性地名资料的调查、补充更新工作;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
办事程序:
    一、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
    1、逐级上报审批
(1)县的变更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请示行署审批同意后,转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转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2)乡、镇,由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变更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办理。
(3)村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3、报批必备材料
    概况、城建基础设施、所辖行政单位数、名称、拟设政府驻地名称、变更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变更行政区划申报表。
    二、勘界工作程序
    1、建立勘界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2、制定联合勘界实施方案;
    3、协调确定边界线;
    4、实地勘测;
    5、埋桩测绘;
    6、审核勘界成果,编写边界协议书;
    7、联合上报审批。
    三、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审批程序
    1、提出命名或更名方案报告,填写地命名或更名申报表。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应由下一级地名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方案,再根据命名、更名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2、准备有关文件、资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附蓝图及批件,拟命名、变更的方案及实体示意图,其他能充分说明和论证命名或更名方案理由的有关资料)。
    3、审批与再申报。受理地名命名或更名的申报表及批件,对其申报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实、查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标准地名进行定字、定音。最后对确定的地名进行审批或再上报。
    4、标准地名的启用与公布。



社团登记管理办政务公开内容



    一、服务对象:全县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服务内容:注册、登记、管理、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登记
    1、申请筹备:经主管单位或有关业务单位同意,由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文件。
    2、申请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召开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法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文件,连同其他有关文件和证照,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3、备案: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向登记机关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备案后,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发布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审核批准后,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变更、注销
    变更程序
    1、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由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注销登记程序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注销登记表,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一式两份);
    3、清算报告书(一式两份);
    4、法人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5、登记证书正副本;
    6、使用的全部印章;
    7、空白财务凭证;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年度检查程序
    1、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年检报告书》;
    2、提交上一年的工作总结;
    3、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4、上一年的财务决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年度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
    5、年检报告书;
    6、法人登记证书本、副本;
    7、业务主管单位对年检初审意见的文件;
    8、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 四)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办政务公开内容



    一、业务工作范围
 (一)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1、按规定发放婚姻登记证件及各类证明、表格;
    2、对全县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婚姻档案进行抽查;
    3、对下一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婚姻案件,当事人如不服,接受当事人的行政复议;
    4、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1、按规定发放证件及各种证明、表格;
    2、负责全县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
    3、负责全县做好收养登记档案。
 (三)殡葬管理工作
    对县殡葬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基层政权建设
    1、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村(居)委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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