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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一、教育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校(园)必须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社会稳定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的高度,统一认识,严格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并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二、要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开收费票据样张;公开单位收费分管领导姓名和监督咨询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内容在收费前应在校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 三、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按照所公布的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制订的收费许可证中登记的收费标准、项目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跨学期、学年收费。对经批准允许调整的项目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对学生的各项收费,均需如实填入“收费登记簿”,发至各家长校对、签字,并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学校的财务总帐,学杂费作为事业收入,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五、学校不得将学生作为消费对象,从事商业活动从中得利。制订校服、在校食用营养午餐等都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学生保险费亦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可由保险机构直接收取。 六、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学校不得向各班级下达指标,所收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总帐,并应提留总额的40%作为事业收入,补充公用经费。 七、对特困户和夫妇双下岗后生活确实困难的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高中段学校在学杂费减免的同时,建立特困学生补助制度。 八、县教育局每学期对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搞好收费年审工作,收费情况纳入学校考核内容。对群众反映的收费问题,立即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退还多收款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批办法
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收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筹设批准书;②筹设情况报告;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2、4条规定的材料。 6、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社会捐资助学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鼓励提倡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助学、集资办学,为发展教育作贡献。 二、捐资助学应本着“自愿、量力、受益”的原则。有捐资助学意向者可向有关学校联系或直接向县教育局联系。 三、为规范管理,按照国家的捐赠政策,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凡向县直属学校捐资助学的款物均由县教育局接收和管理;捐资者向指定学校的捐赠,也由县教育局代为办理,其款物原则上按照捐赠者的意向,用于所指定的学校。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接受捐资助学款物时,应认真据实填写好捐资助学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上报县教育局计财处。 2、县教育局收到学校申报表,经审核无误后,根据申报表内容填写由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捐资助学证书”,并在申报表和证书上加盖公章。 3、学校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将证书授给捐助者,并在征得捐助者同意的前提下予以充分宣传、弘扬其尊师重教精神。 4、接收的捐助款,必须如实开具有财政部门印制的正式票据。 5、由外籍人士和境外人士捐资助学的,受赠单位应及时向县侨办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受赠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 四、所接受的款物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总帐,按照捐助者的意愿,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及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五、接受学校需将所接受的款物及用途向社会公布,使捐助者及社会各界看得明白,捐得放心。
教师职称评审方法
一、评审条件 1、公开推荐相应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和选备条件。 2、根据教师任教、任职年限和资历,公开推荐相应教师职务的一般要求、较高要求与破格要求的条件。 二、评审程序 1、教师本人申报。 2、学校评审小组评审推荐。 3、相应学科组评议。 4、县职改办资格审查。 5、县教育局初评委(中评委、高评委)审议、推荐。 6、高级评审对象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7、评委库抽签办法组建的评委召开评审会议。 8、评审通过人员报地区(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教师人事调配方法
一、调配原则 1、调出条件: ⑴解决夫妻分居困难; ⑵回原籍照顾父母其其他直系亲属; ⑶上级领导部门选拔需要; ⑷不适宜在教育系统工作; ⑸其他特殊原因。 2、调入条件: ⑴工作(学科)需要; ⑵具有所教专业合格学历; ⑶年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内,中学高级教师可放宽5年; ⑷身体健康; ⑸自己在市区能解决住房; ⑹经试教能胜任所教专业学科。 二、具体操作程序 1、调动 ⑴调动人员提出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件; ⑵所在学校经研究后签署同意调出的意见,并签署意见; ⑶接收单位同意调入的书面意见; ⑷人事科提出初步意见; ⑸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2、调入 ⑴调入人员提出个人申请,附有关证明; ⑵所在学校(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调出的意见,并附《商调表》; ⑶指定学校专业对口试教,并达良好级以上; ⑷人事科提出初步意见; ⑸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教师调配结果 调配手续办理完毕10天内,公布调配对象的去向及理由。
建筑工程招投标
1、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不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及装修工程,一律按有关程序报地区招投标办公室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参加招标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家。 2、工程等价在20万元以下的不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及装修工程和零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报建管局批准,参照地区招标办公室招标办法择优议定施工企业,结果须报教委基管站备案。 3、境外捐资和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捐资(投资)者意愿,报地区招标办公室同意可以采用议标确定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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